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了,一方选择诉讼离婚必知法律常识
一、诉讼离婚定义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二、离婚诉讼外调解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外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诉讼离婚的提起
诉讼离婚必须由夫妻一方本人提出离婚请求。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
配偶作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夫妻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夫妻一方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不能协议离婚,但可以诉讼离婚。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夫妻一方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四、诉讼离婚的调解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称诉讼内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挥重审。
诉讼内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和好协议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
3.调解无效,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自然人已有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合法婚姻的另一方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坚持不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残疾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而故意拒绝扶养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没有将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限定于配偶一方,而是包括任何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夫妻一方不仅要形成赌博、吸毒或其他恶习(如酗酒、嫖娼),而且还应当达到长期、严重、屡教不改的程度。
偶尔的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虽有赌博、吸毒行为但已经改正并获得谅解的,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包括几层含义:
第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即因当事人主观意愿导致的分居,感情不和的原因可能是性格不合、家庭暴力、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等。
第二,当事人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的状态持续已满2年,而非数次分居的时间累计2年。
第三,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夫妻关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不是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前置条件,即使夫妻双方分居未满2年,只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性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一般也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共同生活已经终止,婚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的,即使撤诉后分居满1年,也不属于这一种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应当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只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摘自邝宪平著《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办案手册》2023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