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遇到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如何从容应对?
一、案由释义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二、管辖法院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而结婚和因对方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结婚两类。因此撤销事由包括胁迫、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两种。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胁迫方)、因对方不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即被隐瞒方),仅限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不包括胁迫一方当事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而是在第1053条将隐瞒重大疾病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哪些疾病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需要人民法院认定。
为督促撤销权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撤销权规定了除斥期间。
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除斥期间期间为1年,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点根据撤销事由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和第3款,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即除斥期间的起算时点不是结婚登记之日,而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受胁迫的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即除斥期间的起算时点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最长除斥期间的规定(即不适用“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只要胁迫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没有终止,无论当事人结婚多少年,无论胁迫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多久,受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夫妻一方都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因对方不告知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受欺诈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如果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即被欺诈方的婚姻撤销权,适用“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一般性规定),从而婚姻终局地有效。
四、法律指引
《民法典》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18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19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第20条民法典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21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